REACH法规
2006年12月,欧盟颁布(EC) 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简称REACH,是其为履行在世贸框架下的国际义务而建立的对欧盟市场流通的化学品监控管理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为REACH法规的监管当局。
限用物质
符合REACH法规第67.1条规定,某种物质本身或含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该物质如被包括在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条款中,应符合限制条款,否则不得被制造、上市或使用。
REACH法规附录XVII于2009年6月正式生效,经过持续修订补充,目前其中物质限制条款已达75项。目前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 (RAPEX) 系统中REACH法规产品违规案例,几乎全部因违反REACH附录XVII的某些特定条款要求。
附录XVII限制物质示例
条款序号 | 限制物质 | 对象及限值 |
20 | 有机锡化合物 | 物品中有机锡含量(以锡计)不得大于0.1% |
23 | 镉及其化合物 | 特定塑料中镉含量不得大于0.01% |
27 | 镍及其化合物 | 穿刺类产品镍释放率小于0.2 μg/cm2/周,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接触制品中镍释放率不超过0.5 μg/cm2/周 |
43 | 偶氮着色剂及染料 | 可与皮肤或口腔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中可检出含量不得大于30mg/kg |
45 | 八溴二苯醚 | 物品或其阻燃部件中该物质不得大于0.1wt%,不适用电子电气产品 |
47 | 六价铬化合物 | 与皮肤接触皮革制品中(以总干重计)六价铬浓度小于3mg/kg |
50 | 多环芳烃 | 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塑料或橡胶部件中8种PAHs中任一种不得大于1 mg/kg,玩具及儿童用品不得大于0.5 mg/kg |
51 | 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及DIBP | 塑化材料中单项或加和应小于0.1wt%,不适用电子电气产品 |
52 | 邻苯二甲酸酯DINP、DIDP及DNOP | 可被儿童放入口的玩具或保育用品的塑化材料中不得大于0.1wt% |
61 | 富马酸二甲酯 | 物品及其零部件中不得超过0.1mg/kg |
62 | 特定汞化合物 | 物品及其零部件中应小于0.01wt% |
63 | 铅及其化合物 | 珠宝产品任何单个部件中铅含量应小于0.05wt% |
66 | 双酚A | 热敏纸中双酚A浓度应小于0.02% |
67 | 十溴二苯醚 | 物品或其部件中该物质不得大于0.1wt%,不适用电子电气产品 |
提示:本表中对条款限值仅作概括性描述,仅供参考,条款具体解释及符合性要求以原文为准。 |
企业相关义务
物品出口企业应依据自身产品所属的范围明确应符合REACH附录XVII的特定条款要求,再通过供应链管控及产品检测确保产品满足REACH法规中限用物质规定,须知产品不符合相应限制条款的要求,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LCS服务
LCS拥有消费品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及专业技术团队,为广大客户朋友提供REACH附录XVII限用物质检测、供应链管控方案制定及合规咨询等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