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接触用塑料法规(EU) 10/2011的最新修订法规(EU) 2023/1442,主要修订内容是撤销“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和“水杨酸”两项许可物质,加严对邻苯类塑化剂的要求,修改已许可物质的使用要求并新增许可物质。新法规将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过渡措施
1.在本法规生效前适用的符合法规(EU) No 10/2011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2025年2月1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的,可以继续在市场销售,直到库存耗尽。
2.如果在本法规生效前符合适用法规(EU) No 10/2011且在2024年5月1日之后首次投放市场的用于塑料材料和制品制造中间材料的产品,但是不符合本法规,该物质或产品的符合性声明应表明它不符合本规定,并且只能用于制造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3.使用水杨酸(FCM No 121)或用未经处理的木粉和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2025年2月1日之后继续首次投放市场,前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条的规定,在2024年8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了该物质的授权申请;
(b)使用该物质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其使用仅限于申请中所述的预期使用条件;
(c)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1)(b)条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包括声明该申请是符合本段的申请;
(d)管理局认为该申请有效。
4. 使用该物质或未经处理的木粉或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申请人撤回其申请,或者直到委员会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11(1)条通过决定批准或拒绝使用该物质。
内容修订
1.删除未经处理的木粉和纤维和水杨酸;
2.邻苯塑化剂的更新;
1)限值以及使用要求,见下表
2)DBP、DIBP、BBP和DEHP的总和,用下式表示为DEHP当量:DBP*5 + DIBP*4 + BBP*0.1 + DEHP*1
3. FCM No 793三乙醇胺(CAS 102-71-6)由以前的单个物质迁移变成第37组物质三乙醇胺和盐酸加合物之和。
4.FCM No 822高氯酸,变成第38组物质,高氯酸盐迁移之和限值为0.002mg/kg。
5.FCM No 1007 3,5-二叔丁基-4-羟基苄基膦酸二乙酯, 扩大使用范围聚2.5-味喃二甲酸乙醇酷PEF,最大使用量0.2%(w/w)。
6.FCM No 1059 3-羟基丁酸酯-co-3-羟基己酸酯,仅在不超过附录v第2.1.4(d)点规定的温度条件下使用。
7.FCM No 1076 亚磷酸三苯酯与α-氢-ω-羟基-聚[氧(甲基-1,2-亚乙基)] ,室温及以下使用的丙烯腈-丁二烯(ABS)材料的添加剂,最大用量为0.025% w/w。
8.新增了FCM No 1078 1080 1081 1082 1083物质,名称见如下:
1,2,4-苯三甲酸三(2-乙基己基)酯
(三乙醇胺-高氯酸盐,钠盐)二聚体
N,N-双(2-羟乙基)硬脂胺部分用饱和C16/C18脂肪酸酯化
2-甲基-2-丙烯酸-2-羟乙基酯磷酸酯
5,5-羟基双(1,3-异苯并呋喃二酮)